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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年关将至,许多单位开始为员工发放年终奖金。由于2011年9月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,调整后的新个税法迎来了首个年终奖的发放阶段。

6个盲区内多发少得

  在今年9月起开始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中,税率由9级缩减到7级,年终奖计算也做出了相应调整,计算公式为: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-速算扣除数。同时,扣税盲区临界点也随之缩减为6个,也就是说在以下6个区间里,年终奖高的人扣税后实际收入会低于年终奖少的人:18001元至19283.33元;54001元至60187.50元;108001元至114600元;420001元至447500元;660001元至706538.46元;960001元至1120000元。据财税专家解释,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,便使得相应的适用税率上升一档,纳税额也就相应地大幅增加。这时又会出现一种极端情况,就是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会上升一大步,产生多发少得的情况,然而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达到一定数额后又会消失,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,即多发多得。

有舍才有得筹划是关键

  在我国的薪酬制度中,年终奖占了很大比例,这个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金作为员工福利,意在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。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,但由于单位多发1元年终奖导致员工多交千余元个税的情况,恐怕普通劳动者都很难接受,也会使年终奖的意义大打折扣,不仅纳税人不愿意看到,用人单位也不愿意发生这样的状况。